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再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十里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骏马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再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江苏***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