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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402民初77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87300元,并赔偿该款起诉之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9年承包了商丘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商丘市梁园区商丘**号院项目的工程,被告在2019年12月将该项目二标段的部分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在2023年7月,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价格为707300元(不含管理费和税金)。到目前为止,原告共计支付的22万元工程款,尚欠487300元未支付。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金额无异议,但案涉工程有质量问题,我们已经花费一部分钱用于维修了,后期原告应当继续负责后期维修至质保期满。被告商丘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确实欠付我们质保金。 商丘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3日,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商丘新城壹号院项目部出具结算单,经逐项结算,结算价格为707300元,不含管理费和税金。并由证明人签字,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人员、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签字。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金额被告无异议,被告应予支付。被告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已维修,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利息,应自2023年7月23日结算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商丘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是否欠付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欠付多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873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4.75元,由江苏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