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领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华领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东发展泾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1574号
原告:西安华领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48号火炬大厦5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双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斌,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东发展泾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王桥镇。
法定代表人:刘伟,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领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东发展泾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领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冀东发展泾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领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冀东发展泾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43.5元。
审 判 长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