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合鑫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德兰博液压动力有限公司与江西合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德兰博液压动力有限公司与江西合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4503号
原告:宁波德兰博液压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环球经贸大厦1幢16FA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61294520N。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委托代理人:罗才秀,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合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96525894E。
法定代表人:黎华。
原告宁波德兰博液压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合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德兰博液压动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德兰博液压动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德兰博液压动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德兰博液压动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邢茂雨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