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347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7452687658,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法定代表人朱金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医院,住所云南省临,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城滇虹北路凤习路口陶东八,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云0111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7471.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21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方式要进行说明,限定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申报财产。2020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8月13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杜安旻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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