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661号
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687658。
法定代表人:朱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慧,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云南省,住所:云南省曲靖市***东门小街东胜小区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13396。
法定代表人:高云海。
被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住所:云南省,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2878H。
负责人:李学林。
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的起诉。
审判员  尹夏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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