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4民初742号
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95号广福城A11-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富民大道J2019-31,2020-01,2020-02地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