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95号广福城A11-1栋24层。
法定代表人:朱**。
上诉人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10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曲靖市特殊教育学校签订合同时住所地在官渡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合同中载明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昆明市永平路3号新光世纪城B座1501,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10201号民事裁定;
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兆龙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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