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2民初2001号
原告:聊城市迅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鸿顺宜家家具经营有限公司赛博数码广场1-040/42。
法定代表人:杨士培,该公司经理。
被告:**现,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聊城市迅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聊城市迅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迅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聊城市迅捷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英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