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1566号
原告:**,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广东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上街垌东湖公园老干开发小区十四米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5170143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佛山市高明大昌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合***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7015310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大昌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