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7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淼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上街垌东湖公园老干开发小区十四米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5170143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于本案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核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保全费2873元,合计289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179元,多缴纳的4154元,本院依法作退费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