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111民初1822号
原告:广东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前联调阶段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名下价值21829581.98元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2023)粤0111民诉前调36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名下价值21829581.98元的财产。现原告广东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在本案中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原告广东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名下价值21829581.98元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