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802执19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218361116Q)。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五一路步行街C区二楼10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个体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9)云08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48188.45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95.00元、执行费13882.00元,合计1169065.4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2×××59的账户有存款996689.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62×××59的账户存款990877.00元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