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802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836111-6。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五一步行街C区二楼10号。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春涛,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874296-4。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东侧(思茅第一中实验中学综合楼内)。
法人代表人:李华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云08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云0802执79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7日,本院立案(2020)云0802执恢67号执行案件,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16)云08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8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5578.00元,执行费14531.00元,由被执行人普洱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己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勇
审判员 陶永平
审判员 辛高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俊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