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民初2544号
原告:普洱市兴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MA6MR7GQ9W。
法定代表人:祁兴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伟、陈志刚,系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218361116Q。
法定代表人:屈雪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原告普洱市兴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原告普洱市兴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以与被告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拟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兴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兴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8.00元,减半收取4564.00元,由原告普洱市兴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燕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