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寿,云南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正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贤,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西,云南云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五一路步行街C区二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屈雪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猇茸,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万,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及被上诉人普洱市万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7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7民初3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田 田
审判员 史 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