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与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民申19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洋,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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