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45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632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06014271872B,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要求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书生
审判员  刘 健
审判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洪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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