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45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威,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上述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刘   永   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涛书记员朱庭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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