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常诚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2173号
申请人:常诚,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付,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632X,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申请人常诚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诚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00000元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600000元的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书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夏 雨
见习书记员  陈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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