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普中民终字第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28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思茅糕点厂退休工人,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代理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思茅曙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高家寨综合集贸市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思茅曙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2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和上诉人思茅曙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1)思茅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