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民初344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9日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荣,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2183616266。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高家寨综合集贸市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春涛,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本案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