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曙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5921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园丁路***综合集贸市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218361626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