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雅园装饰部、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3民初1342号之一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雅园装饰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金恒通公司宿舍3单元4楼2号。
经营者:杨成忠,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显,云南杨雄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570763。
法定代表人:彭美诚。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雅园装饰部与被告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雅园装饰部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雅园装饰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雅园装饰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8元,减半收取计12,494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雅园装饰部负担。
审判员  范丽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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