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3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2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显,**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570763。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42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2873元并自2021年09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11元、执行费4293元。被执行人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存款、房产、工商、银行账户、车辆等信息,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为账户余额和车辆,账户余额本院已进行冻结并扣划,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2.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综上,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法院的调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