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与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20民初7153号
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经营者姜福均,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友,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春漫大道55号6幢2楼208k0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301006956676012。
法定代表人:刘德旺。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
本院在审理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与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腾冲市腾越镇璧兴建筑设备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