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盈江***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水文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550107072U。
法定代表人:徐宝林,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南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馨,云南圣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9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676012。
法定代表人:刘德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凤,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麟,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振斌,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董洪齐,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锁,云南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杰,云南圣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盈江***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旺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麟及原审被告董洪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2019)云312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盈江县人民法院(2019)云312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盈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盈江***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桂云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多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