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合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672号 申请人:***,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担保人:广东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2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512F07H。 法定代表人:苏文韬。 被申请人:广东合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522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71565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合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合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合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合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