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4501号 原告:***,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522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7156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原告***以已于被告***、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