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802执3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宁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西江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合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高明合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宁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合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8民终12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4398350.22元、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计算详见判决),律师费17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5093元。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其存款48490元,扣为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广西世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未到期债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因该债权未到期,本案暂未能提取。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且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398350.22元、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计算详见判决),律师费17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5093元,申请执行费48877元,已执行到位48490元,剩余部分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