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君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1民初1326号
原告:广东君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23号1701-1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宜,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雯,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广东君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君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宜,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君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4月1日签署《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班组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班组提供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施工图纸所列的作业服务,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约定总价为48000元,被告自行办理班组人员计件工资的结算与支付。在签署协议后,原告已直接向被告支付款项41990元以及根据被告要求直接向其他人员支付款项7000元,合计48990元。但由于被告收到原告款项并没有结清班组其他人员的费用,导致班组其他人员向原告追索欠款,原告为此另行再支付32260元。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并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226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被告垫付的工人工资322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确认原告向我班组的工人支付了工资32260元,但当时有跟原告的项目经理沟通,确认涉案工程的造价实际是87000元多,但签协议时只约定了造价48000元,故我认为这笔钱实际就应该由原告支付的。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班组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工程分项计件承包给乙方,承包内容与范围包括砌筑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防水工程等7项,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承包总价48000元等;同日,双方在《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清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该清单记载综合单价为48000元,并备注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度和复杂性增强或项目零星而调整,具体工程量以最终施工图纸计算为准,结算按实结算。诉讼中,原告主张其直接向被告支付了41990元并按被告要求向其他人员支付了7000元,为此提交了收据、微信转账支付记录为证,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2019年5月29日,被告在上述《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清单》上书写“太和罗马广场公厕应收款项以按协议全部收完,再无其他纠纷”并签名按印;同日,被告在《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各班组清包工实际工资汇总》书写“综上款项已收到,所有班组应收款项确认无误,请予支付,并再无其他人员漏付”并签名按印,根据该工资汇总表,款项涉及地板砖内墙砖等班组,实际支付金额共计32260元。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涉案工程已完工验收并交付;被告认为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应该包含在87000元的工程造价中,但其与原告未就涉案项目签订补充协议或约定。
以上事实,有《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班组协议书》《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清单》、收据、微信转账支付记录、《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各班组清包工实际工资汇总》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涉案工程总包干价为48000元且已足额支付给承包施工的被告,后其代被告垫付工人工资32260元,为此提交了《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班组协议书》《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清单》、收据、微信转账支付记录、《大源村罗马广场公厕改造工程各班组清包工实际工资汇总》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被告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确有代被告垫付工人工资3226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涉案工程的造价实际是87000元多,原告代为垫付的工资32260元应包含在87000元多的工程造价中,应该由原告支付,但其未举证证实上述主张,故本院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原告实际向被告班组工人支付了工资合计3226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广东君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款共计32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阳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