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7民初317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区敏琳,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第三人:广东君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23号17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8699532L。
法定代表人:林传扬。
第三人:温平基,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东君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平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0元,减半收取计372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禤 君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世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