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6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21号自编B1栋4层自编4001、自编40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成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268、270、272、274号宏泰大厦2301(自编01-09**)。 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可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迈可威公司无需向君兆公司退还工程质保金65040元及利息;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君兆公司支付工程质量维修费用,暂计400000元(以鉴定为准);3.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依法改判君兆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10000元(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30日止,按每日10000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4.判令君兆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君兆公司已构成逾期竣工,且存在过错,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根据《装修工程合同》,案涉工程的总工期为50日历天。该工程于2018年10月10日正式开工,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根据迈可威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4-6:其中证据4反映,2018年11月27日各方对工程进度验收时,其中墙面基础工程、预埋电线电箱及隐蔽工程、单车房及男女淋浴间基础工程等均没有完成,君兆公司也对当时未完工的情况进行了签章确认;证据5反映,2018年12月28日,迈可威公司再次进行现场验收时,仍发现有部分工程未完工,且验收中还发现大量的质量问题,但为了促使工程尽快完工,迈可威公司在施工进度没有达到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27日提前支付了第三笔款项433600元,而君兆公司还是没有及时整改及完成施工;证据6反映,直到2019年1月24日,迈可威公司再次对现场验收,发现君兆公司仍然严重拖延施工进度,已完工部分工程也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同时,君兆公司的起诉状中也确认其于2019年1月17日向迈可威公司申请竣工验收,也能印证直到2019年1月17日工程都未竣工。此外,一审中君兆公司提交的2019年1月14日的《工程联系函》,即便按照该函案涉工程也应在2018年12月10日竣工,但直到2019年1月30日被迫接收物业,案涉工程仍没有达到约定的竣工状态,君兆公司逾期竣工至少达51天。2.君兆公司系逾期竣工的主要过错方。一审已认定君兆公司逾期竣工的事实,但对工程逾期主要过错方认定错误。案涉工程约定的工期仅50天,而截止交付之日,君兆公司逾期竣工天数已接近2个月,但客观证据并不能反映这么多天的工期延误系迈可威公司导致,君兆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此外,2019年1月14日的《工程联系函》出具时,君兆公司已经构成违约,该函系在催促君兆公司尽快完成施工,也证明君兆公司系逾期竣工的主要过错方,应依约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鉴于君兆公司已出现实质违约,后续零星增项工程所需工期应抵扣逾期天数,而不能免除君兆公司的违约行为。如上所述,君兆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施工,甚至也未在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施工,已构成逾期竣工。而迈可威公司要求增加的部分项目系在君兆公司已出现实质违约之后,且原合同项下的工程直到2019年1月30日交付都未完成施工,故后期增加的零星工程并不能免除君兆公司的违约行为。其次,后期增加的工程仅是零散工程。原合同工程总价2168000元,约定工期50个日历天,而增加部分工程的总价才81830.08元,仅是原合同工程总价的零头,然君兆公司却提出增加部分需要十几天的工期,这非常滑稽。但即便如此,如何免除将近2个月的逾期?事实上,增加部分施工最多只需2-3天便可完成,且如果同步施工,所需时间更短。比如:2018年12月14日申请增加24个电视架19200元、多功能房增加两组沙包架1200元,所需工期最多1-2天。2018年12月27日,泳池周边区域做防水处理和玻璃墙下做缝隙挡水处理22423.84元,所需工期最多1-2天;需要说明的是,该项工程的增加正是因为君兆公司泳池防水存在质量问题,且多次整改仍不合格,迈可威公司为了尽快推进施工才同意追加部分款项。而关于2019年3月23日,君兆公司代购及安装强制淋浴恒温阀、强制淋浴器、**共4946.24元、更换体测室房门和加装机房的消防门3200元、泳池304不锈钢下水槽55米、泳池区深灰色不锈钢栏杆3.2米共13800元、更换体测房水泥板刻字装饰墙面、更换玻璃门订制拉手共6260元,所需工期最多1-2天,但因此时案涉工程已交付,则该工程所需工期没有扣除的依据。(二)案涉工程交付前的质量问题至今未完成整改,君兆公司应承担修复责任,且无权要求返还工程质保金。根据迈可威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5、证据6等,能够证明对案涉工程提出的质量问题产生于工程交付之前,系君兆公司施工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则无论工程是否交付,君兆公司均负有维修整改义务。案涉工程交付后,迈可威公司亦一直催促君兆公司整改交付前产生的质量问题,但君兆公司始终没有履行。据此,迈可威公司有权要求请求君兆公司维修并承担修复费用。本案中。迈可威公司已申请贵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评估,具有充分依据。同时,根据工程质保金的约定及属性,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交付,君兆公司对于工程质保期内或之前的质量问题均有维修的义务,在君兆公司未履行相应维修义务前,其无权要求退还工程质保金。据此,本案不应退还工程质保金65040元,一审对此判决错误。综上所述,原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对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公正和迈可威公司的合法权益。 君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理由如下:1.君兆公司不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及过错,迈可威公司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君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七,足以证明在君兆公司根据案涉合同内容进行施工过程当中,迈可威公司提出了7项的增项以及3项的变更项目,君兆公司完成对应的施工内容以及采购是需要一定的施工时间的。通过双方的联系函就足以反映在君兆公司完成其中两项增项,也就是电视架以及沙包架的一个施工,就用了15天,加上变更项目中,因迈可威公司要求变更材料所增加的一个材料、采购时间、安装时间等,君兆公司能在2018年12月22日完成施工,已经是尽了最大的能力配合迈可威公司,故因此发生的工期延误,君兆公司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此外,根据我方在一审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反映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当中经常发生,迈可威公司未履行协调义务,或者因迈可威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施工,导致君兆公司无法按时进场施工发生误工的情况,这也是涉案项目发生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据此涉案项目发生工期延误,大部分原因是因为迈可威公司的过错导致的,故迈可威公司主张君兆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2.迈可威公司主张修复费用以及维修责任,也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根据我方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迈可威公司发给君兆公司的函件中,已经明确确认了迈可威公司在2019年1月底使用了案涉工程场地,而迈可威公司所声称的更衣室存在的地板漏水渗水的问题,君兆公司在这期间都有在迈可威公司通知后及时进行一个防水处理。但是因为后来经过多次维修后,君兆公司发现地板漏水以及渗水的根本原因是在于楼层、主体、结构、楼板的质量问题,是无法通过防水手段阻止地板渗漏的,而且地板的漏水、渗水问题的发生是在迈可威公司占用使用案涉工程后一年多,这期间也有可能是因为迈可威公司使用不当导致的渗漏,故更衣室地板渗漏的问题无法明确的反映是因为君兆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因此不应由君兆公司承担维修责任。此外,在合同约定的维修期以及质保期内,君兆公司在每次接到迈可威公司的维修通知后,都有及时的上门维修,按约履行一个维修义务,而在该漏水的问题无法明确的证实是君兆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君兆公司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君兆公司也从没有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所以君兆公司在这个问题上也是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据此,即便在一审法院是基于其他的考量支持了迈可威公司的维修费用主张,君兆公司虽然是觉得欠妥,但是也是基于一个定纷止争的原因,没有去上诉,并且与迈可威公司协调调解,已经表达了极大的一个解决问题的诚意。3.迈可威公司以君兆公司是否履行维修义务,来作为拒绝支付质保金的前提也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质保金的性质是保证施工质量缺陷责任,而并非维修责任,君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维修义务,与迈可威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程质保金,是不具有因果及关联关系的。在涉案合同约定的维修期内,君兆公司按约承担的维修义务,该义务是属于君兆公司的一个合同的附随义务,而质保金是属于工程款的部分,只要在质保期内,也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是自交付使用起一年内未发生施工质量缺陷问题,迈可威公司就应当按约向君兆公司支付质保金,支付质保金是迈可威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此外,根据2021年1月1号最高院发布的《最高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迈可威公司在未经双方共同验收确认、签订验收工程单,在2018年12月底就擅自使用案涉场地,已视为完成一个交付的义务。所以迈可威公司主张质量问题,我方认为依法应当不予支持。综上,我方认为迈可威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君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迈可威公司向君兆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958204.51元;2.判令迈可威公司向君兆公司(以958204.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3.判令迈可威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迈可威公司一审反诉请求:1.判令君兆公司向迈可威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9日至实际竣工之日止,按每日10000元的标准计算,以合同含税总价款的30%为限);2.判令君兆公司向迈可威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暂计400000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3.判令君兆公司向迈可威公司开具工程款税务发票;4.判令君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30日,君兆公司(施工单位、乙方、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23号B1栋四楼)、迈可威公司(建设单位、甲方、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23号燕都商务大厦1701-01室、法定代表人***)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由乙方承包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23号B1栋四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内容具体详见有关图纸及说明;委托方式:由乙方承包本合同工程,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甲方的设备材料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施工承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防水工程、排水系统工程、消防前室、消防门、消防卷帘及铺线工程、空调风机盘管强电铺线工程及包工期、包安全、***施工的项目大包干承包方式,承包本合同项目从进场施工至工程全部完工的一切工作内容;总工期为50日历天,实际开工期以甲方提供符合进场的条件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进场日期为准,通知乙方进场后1日起计,施工进度见附表;(第二条)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为2168000元,本合同总价款固定,除因甲方要求设计修改和因履行本合同需进行项目增减外,本合同价款不作调整,所有价款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工程装修合同后乙方进场施工,部分材料到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即650400元;所有拆除工程、地面工程,墙面基础工程,预埋电线电箱及隐蔽工程,排水排污防水工程,单车房、男女淋浴间基础工程,并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即650400元;天花油漆工程完工,墙面砖工程,电视架结构完工,自流平及铺设地胶,配合衣柜安装完成,配合运动机械进场,所有饰面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即433600元;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乙方交齐竣工图资料和结算单据,并且乙方完成开荒保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7%即368560元;工程质保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经过工程质保期一年后若无任何质量问题则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即65040元;乙方收取每笔款项前必须提供乙方抬头的、合法、正规、足额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未能按时提供发票,甲方有***付款直到乙方提供发票;(第六条)工程使用的材料品种、品牌、规格须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及甲方要求,且必须是原装正品,对进场材料必须通知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300-500元/一次)罚款,包括在本合同工程的验收范围;(第八条)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贰日内组织验收、移交手续;(第九条)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算壹年内,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第十一条)若甲方发现乙方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返工,工期不顺延;***不返工,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每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壹万元人民币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可从应支付的款项中扣除;***逾期竣工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须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外,还应当按本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若质保期间本合同工程发生任何漏水情形,甲方有权不支付质保金,并要求乙方进行修复;(第十二条)非乙方施工原因,按照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进度表约定,施工过程期间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例如甲方(甲供材料不及时进场,无按节点及时支付工程款等),现场其他施工单位(比如现场交叉施工时其他施工单位施工不及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等)或者自热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违约责任,则不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执行;(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一页上载明的双方地址为文件寄送地址,寄送到该地址的文件视为送达,若该地址发送变更,任何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行承担;等。迈可威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君兆公司支付650400元,于2018年11月27日支付650400元,于2018年12月27日向君兆公司支付433600元。 迈可威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1日向君兆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内容:君兆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进场施工,施工进度与君兆公司提供的进度表不符,已严重拖延施工进度;等。 君兆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内容:事由为泳池区墙面大理石干挂变更签证,因迈可威公司对泳池区仿木纹大理石的选材最终确认为进口意大利高档仿木纹大理石,与原设计图纸不符,为变更项,导致君兆公司由原清单报价的204元/平方增加至1213.26元/平方,君兆公司申请此区域变更增加费用,按实结算。迈可威公司员工于2018年11月10日出具意见:根据《装修工程合同》明确大包干承包方式,且合同施工图明确约定材料。 君兆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内容:泳池区域工期索赔15天,迈可威公司未协调好3楼协助君兆公司泳池施工材料及设备进场事宜。迈可威公司员工于2018年11月10日出具意见:情况不属实。索赔工期不合理。 君兆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内容:动感单车房索赔工期,最新图纸于2018年10月22日变更完成,导致君兆公司工期延误12天,申请工期索赔12天;现已完成动感单车部分隔墙,但因风机主机未进场,风管未改好导致内部隔墙不能完全施工。等一系列后续工作不能进行施工。现申请索赔工期,具体索赔工期按风机进场时间及中建五局接好风管时间来定。迈可威公司员工于2018年11月10日出具意见:以上事实存在,但10月10日-10月22日君兆公司在拆除而动单车房的墙体未拆除完,不存在工期延误12天;由于保利物业未能安装消防强排主机,君兆公司可以预留好门洞及隔墙墙体,不影响单车房其他区域施工,预留的门洞和墙体可以计算协商适当延顺工期。 君兆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内容:君兆公司申请沐浴间与洗手间位置钻孔至3楼,从2018年10月25日与迈可威公司工程部经理沟通并多次催促,但一直未协调完成,直至2018年11月5日才给予解决,君兆公司该区域施工材料:瓷砖等早已进场,但此时间段一直不能施工,导致此区域找平施工、贴砖施工等工序延误10天,影响整体施工进度,现向贵公司申请索赔施工工期10天;等。迈可威公司员工于2018年11月10日出具意见:经协商确定君兆公司提出钻孔到3楼两天内解决钻孔,不存在延误10天的说法。 君兆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内容:VIP设备室申请索赔施工工期10天,迈可威公司工程部经理于2018年10月20日告知君兆公司VIP设备室区域暂停施工,至2018年11月5日收到迈可威公司最新此区域图纸,导致君兆公司不能施工,影响君兆公司对整个会所正常大面积开展施工,现申请索赔施工工期15天;等。迈可威公司员工于2018年11月10日出具意见:君兆公司自暂停该区域的施工之日,君兆公司自行变更了施工计划,且已对其他区域继续施工,而且该区域一直以来均由君兆公司作为放材料和办公使用,至今未施工,因此不存在索赔施工工期的理由。 君兆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内容:因原中建五局中悦广场主体施工原因,原洗手间角落位置漏水至3楼,导致君兆公司预留此漏水区域不能找平,且与迈可威公司工程部经理多次沟通催促,现仍未解决,仍未回复君兆公司此预留区域具体找平时间,导致君兆公司未能全面找平地面,影响后期自流平及地胶铺贴等工序,请迈可威公司给予协助解决为谢。迈可威公司员工于2018年11月10日出具意见:现场已协调处理好,已做完找平,不影响自流平及铺地胶。 2018年11月27日,君兆公司和迈可威公司员工签署《工程完工进度验收表》,显示:拆除工程、地面工程已完成;墙面基础工程、预埋电线电箱及隐蔽工程完成一部分;排水排污防水工程已闭水试验两天无漏水;单车房、男女淋浴间基础工程完成一部分。 迈可威公司分别在君兆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确认工程增项:2018年12月10日确认增加24个电视架19200元、多功能房增加两组沙包架悬挂十个60公斤的沙包12000元;2018年12月27日,确认增加泳池周边区域做防水处理和玻璃墙下做缝隙挡水处理22423.84元;2019年3月23日,确认增加代购及安装强制淋浴恒温阀一个、强制淋浴器一个、**一个共4946.24元、更换体测室房门和加装机房的消防门3200元、泳池304不锈钢下水槽55米、泳池区深灰色不锈钢栏杆3.2米共13800元、更换体测房水泥板刻字装饰墙面、更换玻璃门订制拉手共6260元。 2019年1月14日,迈可威公司向君兆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内容:现场工程施工进度与贵司提供的进度表不符,具体情况如下:1.由于我司对VIP室原设计方案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于2018年10月20日通知贵司暂停施工,至2018年11月5日该区域新图方案才给到贵司,故贵司于2018年11月10日申请增加施工工期15天,并重新调整工程进度表后,确定于2018年12月10日定工,但截止至2018年12月21日,该部分工程仍未完工(当时门尚未安装,于2019年1月9日才安装,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2.由于2018年10月25日淋浴间和洗手间开孔铺管事宜未与三楼租户协调一致,直至2018年11月5日三楼租户才同意开孔,故贵司于2018年月11月10日申请增加施工工期10天,并重新调整工程进度表后,确定于2018年12月10日完工,但截止至2018年12月21日该部分工程仍未完工(未全部完工,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3.由于单车房新增消防风机,我司于2018年10月10日对原设计方案内容进行调整,至2018年10月22日该区域新图方案才给到贵司,故贵司于2018年11月10日申请增加施工工期12天,并重新调整工程进度表后,确定于2018年12月10日完工,但截止至2018年12月21日,该部分工程仍未完工(未全部完工,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4.由于3楼租户不允许泳池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故贵司于2018年11月10日申请增加施工工期15天,并重新调整工程进度表后,确定于2018年12月10日完工,但截止至2019年1月14日,泳池区域部分工程仍未完工(未全部完工,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贵司已经严重拖延我司施工进度,已构成违约,故请贵司在2019年1月20日全部完工并完成验收,如因此导致我司损失,我司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9年1月17日,君兆公司向迈可威公司出具《竣工验收申请书》,表示涉案工程已全部完工,申请2019年1月20日上午10点竣工验收。 2020年8月21日,迈可威公司签署《室内装饰工程验收单》,载明:电气电路、给排水系统,天花工程,墙面隔墙、墙面装饰工程,门窗、前台安装工程,瓷砖地板、大理石地板工程,泳池、淋浴间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9月11日,君兆公司向迈可威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函》,载明:工程竣工之日是迈可威公司擅自使用、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2018年12月22日;等。 2020年9月15日,迈可威公司向君兆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贵司2020年9月11日《工程联系函》所称,我司增加的工程为“安装24个电视架和2组沙包悬挂架”。该增加量应属主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双方并没有顺延工期的约定;贵司是2019年1月22日才通知我司进行竣工验收,我司的相关负责人也于当天进行了全面验收,但仍发现多处不合格部份并在验收表中列明;因贵司的工期严重延期且质量存在大量瑕疵,我司多次催促贵司返工未果;因工程逾期,我司无法按期开业,同时承受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人工工资等巨大压力,我司为了及时止损,而被迫于2019年1月底进行试营业(即开始使用),并通知了贵司;我司前台背景的大理石安装前已爆裂,但贵司仍未处理完毕;等。 2022年3月4日,君兆公司向迈可威公司邮寄《迈可威保利中悦店装修工程-结算书》,载明:合同范围内工程款2168000元;合同外已确认签证工程款81830.08元,未确认签证工程款442774.43元,包括游泳池区墙面大理石变更工程款228900.16元、前厅大板砖变更工程款142201.27元、前厅墙面大理石变更工程款71673元。上述邮件显示于2022年3月5日他人代收。 君兆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还提交了如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因迈可威公司原因导致涉案工程发生工期延误。 迈可威公司质证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迈可威公司为证实其抗辩主张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迈可威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24日出具的《工程联系函》及附件;拟证明君兆公司出现工期严重逾期,且存在质量问题。2、君兆公司与上海扬盛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载明金色火焰背景石材及运输、安装费共76000元)及前台背景大理石爆裂图片;拟证明涉案工程前台背景大理石爆裂,君兆公司至今未完成整改。3、迈可威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迈可威健身会所场地漏水维修通知》及快递单;4、迈可威公司与广东红岩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6日签订的《防水工程维修合同》,约定:涉案地址室内防水工程维修总造价70275元;5、***向***支付70275元的付款凭证及收据;证据3-5拟证明涉案工程漏水质量问题,君兆公司多次维修未能解决,迈可威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装修公司进行维修产生费用70275元。6、工程质量问题图片;拟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多项质量问题,至今未完成整改。7、君兆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出具的《工程联系函》、《催告函》,载明迈可威公司未按合同条款支付君兆公司剩余工程款50多万元;拟证明君兆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确认涉案项目剩余工程款为50多万元,并非其主张的958204.5元。8、迈可威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出具的《工程联系函》及快递单;拟证明迈可威公司催促君兆公司开具合法的税务发票。 君兆公司质证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原定前台大理石单价4327元,迈可威公司指定君兆公司向其朋友的公司购买石材,才会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迈可威公司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并要求君兆公司安装即可,故君兆公司没有向供应商主张违约责任,迈可威公司也一直使用至今。对证据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君兆公司有派人进行维修,但经过多次维修发现不是君兆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有可能是迈可威公司使用不当。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君兆公司并未放弃对争议金额的主张。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君兆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提起一审诉讼。在一审诉讼中,君兆公司、迈可威公司确认: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10日开工。 君兆公司表示:涉案工程于2018年12月22日竣工和交付,2019年1月20日验收后迈可威公司没有出具验收单,迈可威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进行营业;君兆公司未开具工程款发票给迈可威公司。 迈可威公司表示:君兆公司向迈可威公司申请2019年1月20日验收,迈可威公司验收后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告知君兆公司,没有出具验收单;因质量问题,迈可威公司没有对全部工程进行验收,迈可威公司只是为了配合君兆公司的内部手续于2020年8月21日签署《室内装饰工程验收单》;迈可威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验收时发现大理石破损问题;迈可威公司预售了健身卡,不营业会面临会员退款问题,故于2019年1月30日进行营业。 迈可威公司明确其未修复的质量问题包括:1、更衣室入口大理石不平整,2、男宾垃圾桶处区域墙壁和男宾门柜上方未收边且不平,3、泳池入口墙壁裂开,4、操房两侧地面和走廊通道地面不平,5、操房通道补墙,6、***墙机瓷砖字体贴反,7、***门口灯上方灯槽用木板固定在风管上,8、前台背面大理石墙壁有裂,9、前台冰柜与大理石台面缝隙间隔过大,10、弱电房门装反,11、图纸有标20A电源的,全部为16A,12、力量区大屏幕下方镜面爆裂,13、泳池边缘瓷砖不防滑。迈可威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室内质量问题,解决该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君兆公司与迈可威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款及利息问题。君兆公司主张迈可威公司欠付工程款958204.51元;迈可威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20%工程款433600元不满足支付条件,仅确认增项工程款81830.08元。迈可威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未验收即实际使用涉案场地,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君兆公司要求迈可威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增项工程款442774.43元的问题。合同约定:本合同总价款固定,除因迈可威公司要求设计修改和因履行本合同需进行项目增减外,本合同价款不作调整,所有价款变更须经迈可威公司书面同意。君兆公司主张因游泳池区墙面大理石、前厅大板砖、前厅墙面大理石变更而导致工程款增加442774.43元,迈可威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君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变更征得迈可威公司的同意,故君兆公司要求迈可威公司支付增项工程款442774.43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迈可威公司要求君兆公司开具涉案工程款合计2249830.08元的发票,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对增项工程款、工程逾期问题发生争议,迈可威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事出有因,故一审法院酌定利息以515430.08元为基数,从君兆公司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24日起计,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问题。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君兆公司确实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判断君兆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关键在于君兆公司对涉案工程逾期是否存在过错。从迈可威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君兆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可见,迈可威公司对VIP室、单车房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及因淋浴间和洗手间开孔铺管事宜未与三楼租户协调一致影响君兆公司正常施工。君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看出在施工过程中因迈可威公司原因影响君兆公司正常施工。涉案工程存在多项新增工程,亦可导致工期顺延。由于双方对于工期顺延的时间并未作出明确约定,而工期顺延过错并不完全在于君兆公司,同时考虑因迈可威公司原因导致工期顺延亦会给君兆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故一审法院对迈可威公司要求君兆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君兆公司应否支付修复费用的问题。迈可威公司主张其为维修漏水另行聘请第三方修复花费70275元,提交了《防水工程维修合同》及维修费支付凭证予以证明。君兆公司确认涉案场地存在漏水现象且其多次进行维修,未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君兆公司的装修质量问题,而合同约定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一审法院对迈可威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对迈可威公司要求君兆公司支付70275**复费的诉请予以支持。迈可威公司要求君兆公司赔偿大理石材料费76000元,君兆公司辩称大理石在运输中发生损坏,迈可威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并要求君兆公司安装即可,结合迈可威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签署的《室内装饰工程验收单》及迈可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君兆公司出具的《回复函》“我司前台背景的大理石安装前已爆裂”等内容,一审法院对君兆公司的意见予以合理采信,迈可威公司要求君兆公司赔偿上述费用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迈可威公司自认于2019年1月30日使用涉案房屋,并已签署《室内装饰工程验收单》,现要求君兆公司对未修复的更衣室入口大理石不平整等13个问题进行维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对迈可威公司的该诉请不予支持。迈可威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工程室内质量问题,解决该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君兆公司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迈可威公司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金额为2249830.08元的增值税发票;二、迈可威公司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君兆公司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5430.08元;三、迈可威公司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君兆公司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515430.0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君兆公司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迈可威公司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70275元;五、驳回君兆公司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迈可威公司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本诉受理费13382元,由君兆公司负担6184元,迈可威公司负担7198元。反诉受理费7127元,由君兆公司负担477元,迈可威公司负担6650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迈可威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迈可威公司上诉人认为案涉工程交付前的质量问题至今未完成整改,君兆公司应承担修复责任,且无权要求返还工程质保金。对此本院认为,君兆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迈可威公司出具《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于2019年1月20日上午10点竣工验收,而君兆公司未经竣工验收于2019年1月30日擅自使用涉案房屋,应视为迈可威公司认可涉案工程的质量,其再要求君兆公司对交付前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迈可威公司一审主张其为维修漏水另行聘请第三方修复花费70275元,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支持。除上述金额的修复费用外,迈可威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他修复费用的合理性,故在判决君兆公司向迈可威公司支付70275**复费且质保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迈可威公司应向君兆公司支付包括工程质保金在内的其他工程款。迈可威公司的上述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迈可威公司上诉认为君兆公司已构成逾期竣工,且存在过错,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迈可威公司上诉所提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经查并无不当之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此不再进行赘述。迈可威公司虽然就此仍然不服,但其在二审并未提供新的证据、事实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二审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迈可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上诉人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金额为2249830.08元的增值税发票; 二、上诉人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5430.08元; 三、上诉人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515430.08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上诉人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70275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3382元,由被上诉人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84元,上诉人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负担7198元。一审反诉受理费7127元,由被上诉人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7元,上诉人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负担66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7.7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迈可威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