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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某某办本山建筑物质租赁站与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178号
原告:钟山区**办本山建筑物质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教场村五组(场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GCWPDOU。
经营者:孙风友,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鹏,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0号香年广场A楼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94793。
法定代表人:陈晓鹏,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从伦,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钟山区**办本山建筑物质租赁站与被告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从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钟山区**办本山建筑物质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山区**办本山建筑物质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