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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1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TCL国际E城**4C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晓鹏。

上诉人**(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6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事由及现有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