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23民初719号之一
原告:连平县新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碗窑下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6X3。
法定代表人:付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娜,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727,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国际E城DⅠ栋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3。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连平县新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盐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收到原告连平县新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原告据此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平县新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元(原告已预缴1187元),由原告连平县新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巧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