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

黄祖顺、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8343号
原告:黄祖顺,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0号香年广场A栋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794793。
法定代表人:陈晓鹏。
原告黄祖顺与被告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6月23日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至2022年6月30日止,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祖顺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婉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