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民初1011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社区西环路2112号盈耀楼43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