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民初1011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社区西环路2112号盈耀楼43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