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强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强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粤0306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强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宝 安区沙井街道新二社区庄村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80101046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 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0号香年广场A栋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917947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强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 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2023)粤03民终177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 执行人 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 银行存款452842.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439696.4 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6553元、执行费6593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 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7726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 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 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7726号民事判决 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