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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922号之一
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76号互联网园4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楼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栋,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何熊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第三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王腾,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宝,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爱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54元,减半收取13827元(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791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800元,合计20627元,由原告杭州精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苍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