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402号 原告: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8栋12层1201室E141(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00元,由原告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