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4民特1号
申请人:东丰县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锦绣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望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东丰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与被申请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教育局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辽源仲裁委(2021)辽仲字第93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本仲裁案件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三名仲裁均为仲裁委指定,剥夺了申请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仲裁程序违反《仲裁法》五十八条的规定。二、裁决书关于利息部分裁决错误。本案银江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给付利息没有事实基础,双方本没有约定利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借贷或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没有法定利息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辽源仲裁委(2021)辽仲字第93号《裁决书》,申请撤销在六个月期限内。综上所述,辽源仲裁委(2021)辽仲字第93号《裁决书》程序违法,裁决结果不正确,为此向贵院撤销申请,请依法审理。
银江公司称,辽源仲裁委员会(2021)辽仲字第93号《裁决书》程序合法,裁决结果正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2021)辽仲字第93号《裁决书》程序合法。根据《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未能各自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及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辽源仲裁委于2021年12月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知书》、《仲裁规则》和《关于约定***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函》。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后十日内皆未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辽源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符合仲裁规则和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二。(2021)辽仲字第93号《裁决书》裁决结果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超出法定情形之外的事项,如利息部分裁决有误不属于审查范围,申请人无法依据该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退一步讲,申请人也已自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使没有约定利息,被申请人也可以主张利息,裁决结果正确。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维持原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27日,辽源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2021)辽仲字第93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东丰县教育局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给付申请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737,48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18年3月2日起按照LPR(3.45%)计算至上述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本案仲裁费17,944.00元由申请人银江限公司承担50%即8,972.00元,被申请人东丰县教育局承担50%即8,972.00元;案涉评估费32,760.00元由申请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即16,380.00元,被申请人东丰县教育局承担50%即16,380.00元。本院依职权到仲裁委调取了(2021)辽仲字第93号案件的部分卷宗材料,2022年1月6日教育局在仲裁委向其送达:“1.辽源仲裁委员会通知、2.仲裁规则、3.仲裁员名册、4.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5.法定代表人证明、6.授权委托书样式、7、选定仲裁员的函、8.证据材料清单样式、9.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10.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仲裁委于2022年2月8日作出辽仲组字[2021]第93号***组成通知书,并向教育局邮寄送达,东丰县教育局已签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教育局已收到仲裁委送达的选定仲裁员的函等仲裁相关手续,其主张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与事实不符。教育局未在仲裁委《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及仲裁员,仲裁委依据《仲裁规则》指定仲裁员组成***,并将***组成情况通知了教育局,仲裁程序并不违法,教育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请求不能成立。教育局提出的裁决书利息部分裁决错误,系法律适用的实体问题,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丰县教育局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东丰县教育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