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12民初2734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被告镇江市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