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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某公司、无锡广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6民初668号 原告:银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无锡广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江某公司与被告无锡广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银江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