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太湖(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91财保80号
申请人:南太湖(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71G0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1494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银江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西斗门高新科技园银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511426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太湖(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江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926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太湖(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江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926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