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夏某与某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3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2000年7月2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某保科技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某都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某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某都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0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夏某于2025年5月29日15.00到本院第十审判庭参加诉讼,并告知如逾期未到庭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现上诉人夏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夏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