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3民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某保科技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丰都县某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某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丰都县某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0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于2025年5月21日上午10点01分到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参加诉讼,并告知如逾期未到庭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现上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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