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6民初4766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赵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2025年7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