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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A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6民初4766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赵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2025年7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