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7315号
原告龙岩市兴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东南村雁岭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1P3WG28。
法定代表人郑小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林、卢坤,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新村51号(曹溪社区服务中心)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3087466W。
法定代表人黄超良,总经理。
原告龙岩市兴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81918.11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8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简易合同》,约定:“1、甲方因承建龙州工业园陆力机器进场道路工程挡墙砌筑需要乙方供应预拌混凝土,自2019年12月至该工程项目混凝土供应结束止,交货地点为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开发区;2、结算价格实行浮动价格,当月供应的混凝土结算价格以当月龙岩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龙岩工程造价信息》中的P.042.5R水泥商品混凝土税后价格下浮30元/立方米结算。货款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结清上月货款。3、如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逾期未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按应付款总额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违约金,甲方指定交货验收人为黄铭发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安排供货,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2021年6月3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指定交货验收人黄铭发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截至该日尚欠原告货款181918.11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诉讼中,因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原告5万元,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31918.11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以181918.1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31918.1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预拌混凝土购销简易合同》、对账单为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诉请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1918.11元,有2021年6月3日的《对账单》为凭,扣除2021年8月30日支付的5万元,现尚欠131918.11元,该笔货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构成违约,应限期给付,并应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结清上月货款;逾期则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应付款总额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对账单》出具时间为2021年6月3日,故违约金应依约分段计算,即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以181918.1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31918.11元为基数计算。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龙岩市兴砼建材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31918.11元,并支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其中: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以181918.11元为本金计算;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131918.11元为本金计算)。
二、驳回龙岩市兴砼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1元、减半收取为1980.5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朝 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 天 浩
书 记 员 华春兰(代)
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