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西金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靓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永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3民初1795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下寮新村51号(曹溪社区服务中心)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3087466W。
法定代表人黄超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沿河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978973584。
法定代表人黄海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庭外协商处理解决为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庆 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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